墨西哥:《国家水资源法》的改革以及新的《水资源总法》禁止私人之间买卖水资源使用权,禁止将水资源用于未经授权的用途,也遏制了大型企业和银行(如里卡多·萨利纳斯·普列霍所属的企业)对水资源的垄断行为。同时,新法律为家庭水资源的转让制定了规范制度,这些变化源于众议院对两项总统提案的修改。
根据该提案的内容,周三上午9:30将在水资源委员会进行讨论,最迟将在周四的全体会议上进行最终表决。莫雷纳党在圣拉扎罗的代表团协调人里卡多·蒙雷亚尔·阿维拉表示,该提案“满足了生产者高达90%的诉求”,这有助于解决上周开始的道路封锁问题。
委员会强调,新法律引入了新的行政处罚制度和水资源相关犯罪条款,以遏制水资源的非法使用,并确保“所有未被使用或被用于非授权用途的水资源使用权必须归还给相关主管部门”。
关于《国家水资源法》第29条之二第3款(涉及权利持有人死亡后水资源的处理),委员会补充规定:除非在“水资源管理部门”证明存在继承权,否则水资源的使用权将按照重新分配的规则迅速颁发新的许可证。
蒙雷亚尔·阿维拉在一份详细说明中提到,生产者与联邦政府谈判过程中修改了124条法律条款。他还指出,该法第37条之二第1款规定:在财产继承、所有权转让以及民事或商业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情况下,Conagua(墨西哥水资源管理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新的水资源使用权证书。
生产者的另一项核心诉求是保障“水资源与土地”的结合使用。法律规定,第49条加强了土地所有权转让过程中水资源使用权的转移,从而为土地所有者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明确指出,在权利转让过程中,与水资源开发、使用或利用相关的权益将得到保留,确保生产活动的连续性,并确保水资源的利用与土地使用保持一致。
该法还规定,农业和畜牧业结合使用水资源并不改变水资源的用途(这是农民和牧场主反复提出的诉求之一)。不过,法律仍禁止将水资源用于非授权用途,例如禁止将其转让给矿业或啤酒行业。
第3条之二第LII款明确了“家庭农业和畜牧业用水”的定义,指出这类用水活动旨在保障家庭生计。第4条则规定,“水资源安全”不能被用作减少水资源量的手段。
法律还规定,将制止大型企业或银行囤积水资源的做法——这些企业虽然拥有水资源使用权,却从未实际使用这些资源,只是出于投机目的而持有。
第118条和第118条之二第4款强调禁止在联邦水道中处置矿山废弃物,以回应环保组织的担忧。此外,法律还包含了针对自然环境损害的修复或补偿措施。
新《水资源总法》的宗旨是明确人们享有这一资源的基本权利,这一原则基于平等与尊严,旨在推动负责任和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保护社区免受水资源短缺的影响,并加强社会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