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三,国家最高法院(SCJN)公布了Salinas集团在七起诉讼中的最终判决结果。这些诉讼中,Salinas集团被判定必须支付超过480亿比索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这些费用涉及2008至2013年期间。根据判决结果,Salinas集团需将款项退还给最初作出裁决的法院,随后税务机关(SAT)可以启动追讨程序。目前还有一起未决的诉讼,涉及2012年的一项罚款,金额为6700多万比索,原因是该公司在财务报表中虚报了亏损。
由于追讨债务的程序极其复杂,类似于Salinas集团律师为逃避纳税而设计的法律迷宫,我咨询了两位经验丰富的朋友(为保护他们的隐私,我隐去了他们的名字)。以下是他们向我简要介绍的情况:
根据《联邦税法》(CFF)第145条,税务机关(SAT)将通过所谓的“行政执行程序”(PAE)来追讨未缴纳的税款。该程序规定,在纳税人拒绝偿还债务时,可以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预防性扣押。此外,如果纳税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未通知税务机关的情况下离开其税务登记地址,或者拒绝接收相关通知,或者其应担保的财产未得到适当担保或担保不足,税务机关也可以采取扣押措施。
扣押的财产范围可涵盖未偿还税款金额的三分之二,且相关费用由纳税人承担,除非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补缴欠款。在这种情况下,扣押措施将予以解除。执行扣押的机关必须制作详细记录,并向纳税人送达通知。
扣押财产的顺序有明确规定:首先扣押不动产;其次是股票、债券、有价证券和可立即变现的债权;接着是版权、专利、商标和商业标志;然后是艺术品、科学收藏品、珠宝和古董;最后是银行存款、储蓄或投资账户中的资金,以及以本国或外币存放的存款。
如果被扣押方在法定期限内未付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专业评估结果出售财产,并将评估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可通过撤销评估的途径提出异议,并指定自己的评估师。如果第二位评估师确定的价值比第一位评估师高出10%以上,将另行聘请第三位评估师,其评估结果将作为财产处置的最终依据(《联邦税法》第175条)。撤销评估的申诉必须在拍卖公告发布后的10天内提出,但现金、存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贷辅助组织或储蓄互助合作社的存款,以及法律上不可扣押的财产或无法修复的物品除外(《联邦税法》第127条)。
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评估结果后的20天内发布公告,公告必须在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公布,并至少提前10天发布(《联邦税法》第176条)。过去10年内有债务记录的债权人必须收到拍卖通知(《联邦税法》第177条)。在拍卖日期确定之前,债务人可以提出愿意一次性支付全部税款的买家(《联邦税法》第178条)。最低出价要求至少达到拍卖物品价值的三分之二(《联邦税法》第179条和第180条)。
如果无人竞买或出价不足,税务机关有权优先购买这些财产。这些财产也可捐赠用于公共事业或慈善机构(《联邦税法》第192条)。在拍卖结果确定之前,债务人可以偿还债务并取回被扣押的财产(《联邦税法》第194条和第195条)。如果拍卖所得超过税款金额,多余部分将归债务人或债务人指定的第三方所有。
如果Salinas集团未能支付所欠的480亿比索,接下来可能就会发生上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