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最高法院(SCJN)全体法官昨日裁定,对公共抗议活动施加限制(如要求事先获得当局批准)是违宪的。
法院以全票通过法官欧文·埃斯皮诺萨·贝坦佐(Irving Espinosa Betanzo)提出的议案,宣布索诺拉州《交通与安全法》第109条的部分规定无效。该条款自2024年1月起由议会颁布,要求在索诺拉州举行示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批准。法院认为这一规定构成了一种审查机制,侵犯了人们和平抗议的基本人权,并对民主制度产生了抑制作用。
主审法官表示:“第109条规定的事先批准要求是违宪的。该条款过于模糊,赋予了当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实际上是一种预先控制的手段,与抗议权的基本原则相悖,因此不符合最严格的宪法审查标准。在这种情况下,这一规定应当被废除。”
本案源于国家人权委员会(CNDH)针对该法规第109条和第110条提起的违宪诉讼。
不过,法院仍维持了第110条的效力。该条款规定举行示威活动需提前72小时通知,并在某些构成犯罪或行政违规的情况下允许例外情况。
法院解释称,这一通知要求仅应被视为当局为保障活动顺利进行而采取的物流管理措施,而非行使抗议权的强制性许可。
首席法官乌戈·阿吉拉尔·奥尔蒂斯(Hugo Aguilar Ortiz)和莱尼亚·巴特雷斯·瓜达拉玛(Lenia Batres Guadarrama)反对第110条的合法性,指出该条款存在审查风险,且不合理地限制了言论自由和抗议权。
“我不同意这一裁决。首先,该条款缺乏法律效力——因为要求在计划实施犯罪或行政违规行为时通知当局简直是荒谬的……
“其次,该条款不公正地限制了言论自由和抗议权,因为它将是否构成犯罪或行政违规的判断权交给了行政部门,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巴特雷斯进一步指出。


